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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璠建议增设三个月的离婚缓冲期

作者:通致轩 发布时间: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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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南通市委主委刘璠接受记者采访


“离婚反映了人权、社会的进步,但是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人群呈年轻化,‘假离婚’急剧增多,家庭、社会不稳定性加剧。”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南通市主委刘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增设婚姻缓冲期,完善离婚登记制度。

有关数据显示,从全国情况看,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离婚率已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从江苏情况来看,2014年离婚17.9万对,近12年来离婚人数增加了14.2万对,增长了3.8倍,80后成为离婚主力军。“离婚的原因,大致分为性格不合、冲动型、假离婚三种,这其中冲动任性离婚、规避政策离婚等草率对待婚姻的现象大量存在。”刘璠分析道。 

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登记离婚程序大大简化,自愿离婚当事人双方可当场领到离婚证。

“离婚程序的简化给当事人带来便捷的同时,那些易冲动的夫妻草率离婚,出现‘今结明离’甚至‘朝结夕离’的现象。”刘璠指出,同时离婚手续的简化也使部分人出于利益驱动,为了规避债务、限购、计划生育政策,获取优惠房贷,获得更多拆迁征地补偿等目的,而进行所谓的“假离婚”。 

针对“冲动离婚”、“假离婚”的现象,刘璠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条例》,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的缓冲期,理智、冷静地考虑其行为后果,以免意气用事。而缓冲期也是民政机关的审查期,对有其他企图的特殊情况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比如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设立3个月缓冲期,审查期满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刘璠表示,增设婚姻缓冲期,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因一些生活琐事一时冲动而离婚,引导婚姻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挽救家庭;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杜绝“假离婚”,避免很多社会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