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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议

作者:常建洪 高俊 发布时间:2015/09/08

法官助理,是指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是为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实行法官专业化审判而在现有的审判组织、审判方式的基础上所作的有益尝试。它对现存法院人员提出了分类管理的要求,使之出现职业分层,目的是对审判工作进行事务细化,从而解放了法官大量的精力。2000年初,房山法院探索实行“321审判机制”,率先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意味着法官助理制度将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官助理为法官承担了大量审判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同时对法官员额制改革有巨大的推动和支撑作用。但从各地试行情况看,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依据还不完备。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官助理制度都缺少相关规定,基层法院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继续推进该项制度改革时常受到限制。法官助理制度虽已试行多年但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官助理的身份模糊职责,定位不清,考核激励机制还不完善。法官助理参与审判程序方式在现行诉讼法律制度中也难觅踪迹。

二是法官职业化远未形成。我国法官选任条件过低,导致法官数量庞大,素质不高。既没有实行法官员额制,也没有严格的遴选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法官职业化发展之路。在现实实践中,法官很难做到对其法官助理的有效指导,他们之间难以形成一定的默契氛围,法官助理的功能将很难予以发挥。

 三是调动法官助理的积极性缺乏有效手段。从目前来看,大部分法官助理都是从新招录的公务员中选任,统一转化为法官助理,不能享受助理审判员津贴,将直接影响到部分干警的收入,不利于调动起工作积极性,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到法院工作。实践层面,对法官助理与现行司法审判组织协调与融合,法官助理制度与其他人员管理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尚未找寻到合理有效的路径。

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法官助理身份职责等要素进行确认。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视角下制定法官助理的相应法律,同时注重与其他配套法律的衔接,法官助理与现行司法审判组织协调与融合,法官助理制度与其他人员管理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将保证整个司法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调性。

二是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法官助理制度构建应该同时进行,法官助理制是法官员额制的重要保障,同时法官员额制同样对法官助理制产生深刻影响。建立法官职业化管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人员科学分类管理,细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岗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各类别员额比例,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

三是继续深入试点论证创新。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同一的法规框架内,在以往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试点,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合理路径无疑是该项制度改革的关键。首先要强化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论研究,形成科学的完善理论支撑体系。其次,要加大试点工作的调研,结合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司法现代化水平、传统民族文化的差异,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各地区司法制度发展规律,推动公正高效司法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