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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公党江苏省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作者:致公党江苏省委 发布时间:2015/07/01

(2012年11月1日五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致公党江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致公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中国致公党江苏省委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党员开展参政议政、海外联谊、社会服务、党务研究、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工作和执行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致公党江苏省委员会设置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侨海联络工作委员会、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党务研究委员会、文化体育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老年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等8个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中国致公党章程》,贯彻执行中国致公党江苏省委员会、常委会和主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党员完成省委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三)发挥致公党的特色和优势,开展海外联谊工作和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工作,为促进祖国统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进一步密切省委和各地组织及广大党员的联系,促进和扩大各地方组织与党员之间的交流。结合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活动,履行职能。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调整由主委会议提出、常委会审定。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本省党员和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常委会任命,委员由主委会议任命。省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担任各专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并配备机关工作人员任专委会秘书。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至产生新一届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调整和补充,程序同上。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力求精干和高效。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数不超过30名,其他专门委员会不超过20名。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应是热心党务、甘于奉献、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相当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相关工作经历,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活动。为减轻委员负担,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应尽量避免交叉。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工作,需要时可分小组开展活动。小组不作为一级常设机构。

第六条  未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党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参加其活动,发挥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非致公党人士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一般不聘请其担任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重大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省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精神和省委工作部署,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省委备案,年度末向常委会述职。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部署专门委员会工作。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由本专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九条  省委主委或受其委托的省委副主委、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致公党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加强与地方组织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组织协作。应与省政协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度要根据本专委会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并向省委报告工作。可单独或与有关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协作,积极按省委调研课题招标和申报制度申请课题,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

各专门委员会可就相关工作向省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原则上单独开展工作,亦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省委会主委、副主委根据分工,指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省委机关各处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管理,提供经费、交通等后勤保障,做好服务工作。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本专委会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由省委机关专职工作人员担任的副主任(兼秘书长)、秘书协助主任工作,并做好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本《通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省委备案。

 

本通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