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yThanksgiving
Slide background
Slide background

“消费返利”经营模式成网络传销新形态应当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4/05/28

      近年来,随着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通过电子代金券、打折方式“返利”消费者成为众多电商的重要营销手段,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与此同时,部分商家借助“消费返利”名义,要求会员及加入者交纳入门费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宣传“消费多少返还多少”,靠发展下线盈利并数倍返还入门费。有的以发展省市区县代理商为名义,要求代理商交纳“保证金”,并通过发展渠道商,返还“保证金”获取报酬;有的通过网站后台,会员自由充值,然后按照“消费100返200”等不合理运营方式进行分期返还,运作经营方式具备典型的传销特点,属于新型网络传销行为,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传销网络快速扩大。运营主体借助会员制“线上推广线下发展”的便利条件,既借用了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及无地域限制,又通过会员和商家线下的推广,每个加盟商家都可以将其消费顾客发展成为下线,因此其发展速度极快。大多数以“消费返利”为主要经营模式的传销组织都能在2-3个月内发展到拥有几万会员、数亿元人民币的规模。

    二是市场规模极为庞大。据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网《2013中国消费返利模式调查报告》公布的数据,目前以“消费返利”为经营方式的企业组织已经达到2000多家,参与到消费返利经营模式中的代理商、商家会员、消费者会员人数合计超过3000万,消费返利经营模式的总金额达到近10000亿。其中,以消费返利为名义实际从事传销行为的涉案金额约为2000亿,容易演变为金融传销的投机炒作式消费返利经营模式涉案金额约为8000亿,理性消费返利经营模式的金额不足百亿。涉嫌构成金融传销的“消费返利”市场规模极其庞大。

    三是具备跨地域、广覆盖特点。报告显示,“消费返利”式传销行为遍布福建、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山东、河南等省市,几乎涉及到全国各地所有二三线城市,波及范围极其广泛。

     四是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欺骗性。与传统传销类型不同,运营“消费返利”模式的主体都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电子商务公司,所以在其市场推广过程中,商家、会员、消费者都对其具有较高的信任度,欺骗隐蔽性比传统传销行为更强。 

    对此,江苏镇江市致公党员建议:

     1、强化消费教育,引导科学认知。“消费返利”式经营行为之所以发展迅速,群众对其认识不到位、警惕意识不足是重要原因。建议相关部门能通过电视台、报纸、电台等媒介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揭露“消费返利”式传销行为的真实面目,加强对传销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此类行为,防止因贪心和知识正确认识而误被传销组织利用。

    2、加强专门研究,准确预判趋势。“消费返利”式传销行为所依附的电子商务属新型行业,目前还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约束,一定程度上成了监管真空,给部分企业借助“消费返利”模式从事金融传销提供了可能。建议加强对该类模式的调研力度,及时了解其发展现状和未来走向,对其危害性进行风险预测、控制,提前行动,尽早介入,严防此类行为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而影响社会治安。

    3、拓宽举报渠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发挥影响力较大的地方网站力量,鼓励群众和民间反传销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及时举报此类传销行为,建议相关部门建立网络监管投诉平台,方便投诉,充分调动群众特别是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同时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消费返利”传销行为黑名单信息库,不同地区之间及时通报有关动态,强化地区间、部门间信息交换,有效做到信息共享。(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