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28
近期,在微信朋友圈出现了“美食免单、云南免费游、香港澳门免费游”等“集赞换礼”活动,借助微信这一通讯社交平台,通过用户转发商家的广告宣传信息,并集齐一定数量的“赞”,然后向该用户赠送服务或者商品的一种营销方式。通过该类营销,商家能在短时间内让消费者认识其产品、提升产品口碑、增加人气,从而扩大其销售量。微信“集赞”营销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兑现承诺,存在违约行为。有些商家在活动中承诺集赞送礼品,但最终却以“数量有限”“名额有限制”“没货,再等等”等各种理由食言,或换成其他廉价礼品。有些商家在活动中没有明确截止日期,消费者到现场却被告知兑奖已结束。有的集赞活动则中途“消失”。
(二)诸多限制,存在霸王条款。在“集赞”活动中,商家通常会使用一些模糊性的语言在微信里进行推广,却隐含数量有限、消费时有限制等事实,甚至加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家所有”的霸王条款。因此,在活动结束后,商家利用各种借口或者方式,本来承诺的免费赠品变成有很多附加条件的赠品,若用户对其质疑,商家利用其原先在宣传页面标明的霸王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从而推卸其应有的责任。
(三)附加条件多,存在诈骗成分。当前微信上的“集赞”活动,除了商家开展的营销外,相当部分属于借机实施诈骗。如笔者了解到,有部分用户在完成集赞后被告知奖品邮费自理,需要汇一定金额的快递费到指定账号,汇完后却没有任何音信。
(四)维权成本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低。通过微信“集赞”的营销模式,其营销广告发布方可以在任何地方,而转发方有可能与其距离甚远,很多时候用户发现商家不兑换承诺时,都是因为难以找到商家,以致维权困难。
对此,镇江市致公党员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网络消费方面的立法,明晰部门权责,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将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的商业营销行为纳入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同时,针对微信广告发布者以及转发这责任难以界定这一问题,可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运营方、发布方、转发方在出现虚假宣传或者诈骗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时候,各方应该负责的责任。
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该主动与微信运营商合作,推动运营商自我监控。对微信运营商的合作可以参照与淘宝运营商的合作模式,当微信运营商发现有相关可疑的信息与账号时,及时通报备案,加强和公安、通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和行政执法资源,打击利用微信集赞营销的虚假宣传方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广泛宣传,畅通维权渠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消费维权投诉渠道等维权常识,强化消费维权安全意识。微信网络运营商应该主动探索建设微信网络维权专用通道,鼓励利益受侵害的网民进行举报。(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