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6/03
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政府的改革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承担者是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因此,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能否放弃“政府本位”意识、树立起“公民本位”意识对建设服务型政府至关重要。
从服务的概念来讲,服务是一些人根据他人的意志和要求而进行的某种活动。因此,服务的特性就是总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在政府向公民提供服务的行为过程中,政府要根据公民的服务需求来向公民提供服务。即公民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政府才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不应该是政府居高临下地按照自己对公民服务需求的理解来向公民提供服务。这种理念实际上和我们一贯倡导的“公仆”思想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政府或公务员是为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公民提供服务的“公仆”。由于我们曾经实行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政府及公务员掌握了几乎全部社会资源的分配权,所以一些政府和公务员已习惯地以管制者而不是以服务者的身份来行使职权,导致政府做了大量工作的同时,招致的却是指责政府提供的是强制、单一、随意、不平等服务。
从以上简述可以看出,强化“公民本位”理念,淡化继而消除“政府本位”和“官本位”思想,建立与服务型政府要求相适应的、正确的服务观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把服务看作政府的天职和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前提,认识到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公民提供满意的服务。第二,何时提供、怎样提供和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等要根据公民的服务需求来决定。公务员更是应该树立起民大于天的观念,认识到公民就是自己的衣食父母,而自己只是接受他们委托、保护他们利益的代理者。第三,服务中要贯彻平等原则,即政府服务对所有的公民来说都应该是无特权的、无歧视的、无偏私的。第四,要建立服务问责制。当政府没有达到其承诺的服务标准或者没有使公民满意时,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而且追究责任的机制还应该是方便、快捷和安全的。
( 赵 彤)